物流企业疏忽履行保险事故通知义务还能否获赔?
法律条文
《保险法》
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律师提示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由于该义务的法条有不明确之处,保险合同通常会对该义务进行更为具体的约定,例如:约定通知的特定方式、通知义务的期间等。物流企业往往缺乏保险知识,对此,律师认为物流企业投保时以及出险后应及时咨询律师,规避投保却不能获赔的风险。
相关案例举例
年11月15日,某物流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国内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以及《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单》。两份协议均承保物流公司承运的若干品牌服饰货物,合计保险金额万元,保险期限从年11月16日起至年11月15日止。
保单第12条第二项约定:“如果发生保险范围内的损失,甲方(物流公司)应在24小时内通知乙方(保险公司)并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以减少受损货物的损失。”第三项又约定:“甲方(物流公司)如果不履行上述各规定的义务,乙方(保险公司)有权终止保险或拒绝赔偿甲方的部分或全部损失。”
年4月8日5时10分,物流公司在高速公路运输货物时碰到护栏,货物散乱在地,导致路人哄抢。年4月5日9时51分左右,物流公司向保险公司报告保险事故。
事后,物流公司在没有确定其承运货物损失数量和委托有关部门鉴定损失价格之前,单方赔偿货主损失.13元。为此,物流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赔,物流公司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驳回了物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物流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两份协议均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在本案中,双方在保单中约定如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要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不然保险公司有权拒赔。物流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翌日通知保险公司,超过了24小时,疏忽履行通知义务,违反了双方约定。
承保保险标的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标的物已经散乱在地,投保的货物已经发生实际损失,而发生的路人哄抢事实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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