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法院发布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十大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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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任某等人生产假药罪案

案例2.张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3.周某非法经营罪案

案例4.陈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

案例5.周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

案例6.庄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案例7.余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

案例8.姜某等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

案例9.洪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10.沈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

年初起,任某、张某夫妇二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生产假药仍提供仓储、运输条件,接收从广州、韶关等地发货的假药,而后以保健品的名义通过物流发往香港销售,期间还对部分假药进行贴标、包装。年9月,民警在位于龙岗区六约社区的仓储场地查获益安宁丸瓶、葡萄糖钙注射液支、泰国蜈蚣止咳丸包、天喜丸瓶及药品外包装一批,价值超万元。经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药品属于假药。法院认定任某、张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生产假药而提供仓储、运输条件,并进行包装,行为均构成生产假药罪。法院判处被告任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万元;判处被告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因更相信“港药”的品质、功效,内地消费者通过赴港购药或通过代购买“港药”已成热潮,甚至成为日常。内地消费者热衷购买的“黄道益活络油”“天喜丸”“北京同仁堂安宫牛黄丸”等药品,因市场需求大、销量高,成为了不法分子制假售假的首选产品。例如本案,一些来源不明、未经检验的自制药经过简单的贴标、包装,再发往香港,就摇身一变成为令人信赖的“港药”,实际上其功效及对人体的副作用影响都不得而知。龙岗法院依法加大对上述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对犯罪分子处以较重自由刑和罚金刑,彰显司法权威及震慑力。

自年开始,张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在淘宝上销售从印尼、马来西亚等地购买的“七叶参”“壮骨通脉丹”“枇杷丸”“花蛇止痒丸”等药品。年8月底起,张某自行生产加工“七叶参”“壮骨通脉丹”,将药材交由他人加工成药丸,委托蒋某印刷药品外包装,并雇请兰某、舒某将药丸装瓶、封装、塑模、装盒装箱,最后由张某在网店上销售牟利。年10月22日,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现场查获涉案四种假药共计瓶、散装黑色药丸斤、“七叶参”空瓶瓶。经三人指认,其中“七叶参”“壮骨通脉丹”系张某等人生产的假药,其余药品为张某代购的药品。经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涉案的四种药品中含有乙酰氨基酚、双氯芬酸等化学成分,与其外包装标示的成分不符,属于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情形,为假药。经统计,张某通过网店销售“枇杷丸”“花蛇止痒丸”共计2万余元;生产及销售“七叶参”“壮骨通脉丹”共计1万9千余元。现场缴获的假药“七叶参”“壮骨通脉丹”价值8万余元,“枇杷丸”“花蛇止痒丸”货值1万余元。法院认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生产、销售假药,涉案金额共计14万余元,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万元;兰某、舒某受雇参与生产假药,涉案金额10万余元,其行为均构成生产假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张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向消费者赔礼道歉。法院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某支付十倍赔偿金22万余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某、兰某、舒某、蒋某共同支付十倍赔偿金19万余元,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刊登向消费者赔礼道歉的声明。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本案是自该法施行以来,深圳市首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药品安全案件,龙岗法院组成三名法官、四名陪审员的七人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引起了社会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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