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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专文之一
电子商务领域高频问题及合规建议
吴卫明高级合伙人
刘芷均律师
二十世纪末电子商务在我国开始出现,历经二十余年的发展,依托于信息技术和良好的经济环境,各种业态的电子商务平台均得到了蓬勃的发展。随着时间的推移,从传统电子商务逐步演化,催生了不同模式的新电子商务,如社交电子商务、直播电子商务、社交团购和社区团购等等。自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实施以来,对于电子商务领域各个角色从法律层面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和区分,同时赋予了不同的责任和义务。然而不同的规模、不同的模式、不同的角色,在同一个电子商务领域中,都有着同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合规。
又一年的3·15之际,本文将从电子商务领域中电子商务平台运营的部分高频问题入手,对电子商务平台的持续稳定、合规有效发展提出建议。
一、主体经营资质
《电子商务法》的出台,明确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除此之外,《电子商务法》还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所处行业经营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或履行相应的备案程序(如取得ICP、EDI许可证等)。前述的相